重庆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1. 问:出台《目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的根本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提出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目录》的实施既明确了全市范围内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也明确在我市限制区域工业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并以清单化的形式为相关企业、监管部门提供具体管理指引,探索更加精细、有效的管理方式,推动降低城市安全风险。
2. 问:《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什么?
答:《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所认定的危险化学品。
3. 问:《目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目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民用爆炸物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受《目录》限制。国家对《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问:《目录》的“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是什么?
答:“禁止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除国家有豁免规定外,禁止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5. 问:《目录》的“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是什么?
答:“限制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仅允许在限定区域内的限定行业领域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6. 问:《目录》的“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是什么?
答:“控制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过程中依法对准入条件、储存区域、储存数量、使用条件、运输时段等各方面进行管控。
7. 问:《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是否会调整?
答:今后将根据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行业出现技术变革等实际情况细化措施,适时修订,不断增强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