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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办法(试行)

日期:2024-11-19

      一、问:《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是自然灾害救助的重要内容,事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任务量大、持续时间长,是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推进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兜牢民生底线、防范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二、问:《办法》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问:《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出台《办法》有利于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整合政策资源,调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主动性,形成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合力,提升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质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四、问:《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导致唯一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

五、问:《办法》主要举措有哪些?

答:《办法》共九章三十条,明确了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统计、调查、核定,救助资金申请下达、发放监管、绩效评价以及构建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等。重点内容为:

(一)明确总体原则。《办法》明确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总体原则。一是制定依据是《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二是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三是市、区县应将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优化工作程序。《办法》结合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各环节工作程序作了优化,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加强救助对象确定环节各项工作,要求区县严格按照“申请、评议、公示、上报”的程序组织实施,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二是明确补助资金申请、下达相关程序,细化资金拨付和发放环节相关要求。三是规范国家针对重庆市启动救灾应急响应后,申请、使用资金相关规定,对确因受灾群众放弃重建等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重建(含购置)工作的,应将补助资金按程序退回中央财政。

(三)突出精准管理。《办法》着重突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精细化、精准化要求。一是严格救助台账管理,优化完善区县需报送救助对象信息,要求救助对象台账信息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级上报。二是明确具体补助标准确定相关要求,突出“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明确特殊困难群体范围,给予重点救助和倾斜支持。

(四)强化监督检查。《办法》按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监管有关要求,加强恢复重建救助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一是明确通过采取抽样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监督资金分配、发放等情况。二是加强资金发放进度的调度通报和跟进督促。三是提出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要求。四是明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细化绩效目标设定、自评、复核等内容,做到多措并举,确保恢复重建救助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五)完善协同机制。《办法》明确构建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定期调度统计并及时通报恢复重建进度。二是应急管理、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等工作。

六、问:《办法》明确的主要程序是哪些

答:《办法》明确在因灾倒损住房核定工作基础上,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组织开展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

七、问:《办法》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管理。

、问:《办法》明确补助资金应如何发放?

答:《办法》明确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对统一组织集中重建(含购置)住房的,签订重建(或购置)协议后,应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问:《办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协调机制。
    (一)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项目选址工作,对符合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政策的,同时纳入补助范围。
    (二)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做好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监督与检查。
    (三)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审批管理。
    (四)市、区县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

:问:《办法》实施时间?

答:《办法》自2024年7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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